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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对装修付款的不同方式

2007/4/6 0:00:00   装修公司  来源:www.qjszs.com 已访问:9125 次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装修工程款支付方式之11.1款规定,按装修工程款比率支付,即第一次付款在开工三日前支付55%;第二次付款在工程过半时付40%(隐蔽工程结束时);第三次付款在竣工验收合格时付剩余的5%。

       《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5项装修工程价款规定,双方约定预付金额,再按装修工程进度约定工程进度款,最后预留10%的装修尾款,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双方约定方式结算。

        以上规定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针对北京地区的家装和工装的不同,规定的不同付款方式。该装修合同条例是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平等互利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条件下建立的。

        对于装修客户和装修公司来说,上述两种付款方式应是最合理、最平等的付款方式。

        但是,针对无序的装修市场,某些装修公司为了更多的赢取装修市场,吸引装修客户,采用了“先装修后付款”的促销方式。

        据调查,“先装修,后付款”的运作模式有两种:

        第一种,装修合同约定:1、施工前不用预付工程款;2、工程过半时预付工程款项的50%;3、工程验收前预付40%;4、竣工验收合格时付清余款。

        第二种,装修合同约定:从施工到工程竣工期间所有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等等)完全由承包方垫资,验收合格时一次性付清全款。

        以上装修付款方式得到了很大一部分装修客户的青睐。有些装修客户会想:“这多好啊,装修公司垫资为我办事,做得不满意我还可以不给钱,返修、返工都是我说了算,最后我还可以挑毛病,少付钱给装修公司。”

        在此,需要提醒这类装修客户,抱有这种思想,其实犯了极大的错误,这种想法只会给自己将来招惹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为装修公司决不是吃干饭的,他们对这种思想早就琢磨透了。之所以推出这样看似有利于客户的营销模式,其目的只有一个——先签下装修合同并进驻现场才是硬道理。垫资装修的背后还会有许许多多明细规定,这些规定当然是符合法规的,但却有可能是不利于装修客户的。施工期间,每进行到重要的一步时都有可能会让装修客户签字认可。否则,视客户违约,由此造成的停工或其它损失将由客户负责赔偿。

        一般来说,一套居室的简单装修大概需要一个月左右的工期。举例,“先装修,后付款”的装修模式给你的总报价是2万元,假如你不需要承包人垫资,而是按正规的装修合同约定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总价只给1.9万元(砍1000元)是否可以商量呢?我想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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