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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住新房得病死亡 装修公司被判赔17万 

2008/10/11 15:50:14    来源:福州晚报 已访问:3512 次
 

        林先生一家入住新房未及一年,其4岁的女儿就患白血病死亡。经检测,他家主卧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含量严重超标。林先生夫妇愤而状告负责新房装修的两家公司。近日,马尾区法院审结了这桩我市首例因室内装修引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17万多元。

  2004年5月1日,林先生将其位于马尾区立马花园的新房以包工和部分包料的形式,承包给第一被告福州某装饰设计公司进行装修。该工程于6月中旬竣工,林先生向对方支付了装修费。7月3日,林先生将新房的地板装修工程发包给第二被告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工程竣工当天就结清了款项。

  同年8月下旬,林先生夫妇与其4岁的独女小灵(化名)搬入新房。2005年6月11日,小灵突然出现持续高烧、咳嗽等症状,送经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急性白血病,并于8月27日治疗无效死亡。

  在女儿被诊断为急性白血病后,林先生即委托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新房中主卧室的空气质量。据该监测站于2005年7月22日作出的监测报告显示,主卧室中心点空气中的甲醛含量严重超标,为每立方米0.39mg,而我国相关标准则为每立方米0.1mg。

  林先生遂一纸诉状将为其装修新房的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住房装修费、女儿医疗费及各项经济损失等共计36万多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被告申请并经原告同意,马尾区法院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住房进行了再次监测,监测结果仍然表明主卧室甲醛含量严重超标,且室内空气刺鼻,明显不宜入住。

  马尾区法院认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结果表明,主卧室甲醛含量严重超标造成室内污染,是由两被告的装修行为引起的。但由于两被告不能证明其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负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明知室内空气刺鼻,明显不宜入住而入住,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马尾区法院最终判令两被告承担同等连带责任,共同赔偿给原告17万多元。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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